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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公立大學校長,只要教育部自行認定其違法就可不予聘任?

反對
當初大學校長遴選從二階段到一階段,...,參考的就是德國巴伐利亞邦《大學法》,「我們當時認為如果真正尊重大學自治,就要把權力往下放,落實大學學術自由。」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董保城
東吳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講座教授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8-05-26
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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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8-06-01 07:27:54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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