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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公立大學校長,只要教育部自行認定其違法就可不予聘任?

反對
大法官釋字380號解釋文:「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,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,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。」釋字450號:「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,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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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8-04-28
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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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5-02 09:20:08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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