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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應該廢除通姦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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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除罪化後,相對配偶方並非對通姦者束手無策;民法第1052條相關判偶判決離婚之請求、或第1056條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之主張,仍得以行使;臺灣通姦除罪化能順運世界潮流調整,「法與時轉則治」值得肯定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林清汶
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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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20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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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0-06-19 09:37:13 UTC
Sean1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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