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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應該廢除通姦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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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存在目的可能在於維護家庭及善良風俗,以及避免配偶痛苦......包括婆媳問題、子女教育、經濟問題等,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,一個人在婚姻中痛苦並不表示另一個人必須受到處罰,痛苦不應成為刑法處罰的理由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張淵森
法官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20-03-31
CNA中央通訊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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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2020-05-29 09:27:08 UTC
Conni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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