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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應該廢除通姦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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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行為侵害被害配偶之人格法益,係屬當然;通姦之人與其配偶已生有子女者,該子女通常亦為通姦行為之被害人。然而,以刑罰科處通姦之人及其相姦之人(刑法第239 條),則逾越比例原則,且無法達刑罰目的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詹森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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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6-10-11
新頭殼newtal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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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0-03-27 12:55:26 UTC
Conn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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