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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應該廢除通姦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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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涉及個人之生命、身體、情感之領域而不干涉第三者者,國家宜採最少介入之原則。通姦罪是以國家之刑罰權介入私人情感領域,對於婚姻或情感之維繫並無任何幫助。「除罪化」之同時應確立對於弱勢的原配權益之保障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黃瑞明
大法官被提名人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6-10-11
新頭殼newtal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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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3-27 12:52:45 UTC
Conni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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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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