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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原職位競選連任外,應修法禁止帶職參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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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來任期未完的公職人員,為什麼可以再帶職參選其他職務的選舉?這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嗎?選上了,原職務可能是找代理人,但市民當初是選你這個人,又不是選那個代理人。如果任期做的很短,是不是還要花錢重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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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-07-15
pt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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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7-22 02:11:29 UTC
Conn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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