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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原職位競選連任外,應修法禁止帶職參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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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,除競選連任外,「從登記為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時起,視為辭職」;另外第43條也增列,若已領取選舉補助款的人員,登記當天若沒有辭職,補助款就必須繳回,盼能遏止帶職參選的陋習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徐永明
時代力量立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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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-07-17
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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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7-20 09:54:50 UTC
Conn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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