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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軍事審判法」 在平時(非戰時)不適用是合理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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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指出當初修正「軍事審判法」,是將承平時期違反「陸海空軍刑法」案件改為移送普通檢察署、法院,未改變軍人受「陸海空軍刑法」規範的事實,修法最大意義,是避免司法案件受軍隊階級等因素影響,讓偵審結果更客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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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-04-21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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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4-26 02:34:18 UTC
Sean1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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