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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軍事審判法」 在平時(非戰時)不適用是合理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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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,在軍令如山、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,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,也不敢令其生。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,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?行政體系,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利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邱顯智
時代力量黨主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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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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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4-25 02:18:34 UTC
Sean1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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