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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應該與對岸簽訂「和平協議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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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定、條約是國家與國家簽署、以國際法作為規範的文件,協議則是國內法文件,不適用國際法。從法律觀點來看,「和平協議」某種程度而言是屬於國內交戰團體的文件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姜皇池
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9/2/20
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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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2-21 06:59:43 UTC
K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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