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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眾運輸業的工會罷工應法定預告期?

反對
我國法令若要維持繁複的罷工門檻,某種程度已是「預告」,就不宜再規範罷工預告;但若認為應有罷工預告,那就應修法讓罷工門檻的前端調解、投票程序不再繁複。另可增修罷工若致第三方權益受損,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賠償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許俊偉
聯合筆記 撰文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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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/2/19
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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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2-20 03:38:33 UTC
KV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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