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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眾運輸業的工會罷工應法定預告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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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以設想該有預告期,主要有幾個目的:形同再給予雇主努力與工會協商的機會,避免走向最後的罷工;如確實有危及公共利益情節重大,政府得以啟動相關的制度手段,例如冷卻或強制調解;使可能遭波及之第三人得以因應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林佳和
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9-02-11
思想坦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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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2-14 02:07:49 UTC
Sean1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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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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