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一意見頁面

大眾運輸業的工會罷工應法定預告期?

贊成
之所以設想該有預告期,主要有幾個目的:形同再給予雇主努力與工會協商的機會,避免走向最後的罷工;如確實有危及公共利益情節重大,政府得以啟動相關的制度手段,例如冷卻或強制調解;使可能遭波及之第三人得以因應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林佳和
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-02-11
思想坦克

原文連結

原文備份

人氣


登入後才能按讚
0

檢舉

登入後才可檢舉

檢舉數:0

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2-14 02:07:49 UTC
Sean123

使 用 者 對 此 意 見 評 論

登入後方可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