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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應該駁回管中閔的台大校長任命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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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中閔既然已是台大校長即公務員,則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規定,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,認為情節重大,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,得通知被付懲戒人的主管機關即教育部,依法先將管中閔停職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賴振昌
台聯前立委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-01-17
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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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1-21 06:22:13 UTC
Sean1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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