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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3月19日,警察對李永得的盤查是不當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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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依法攔停詢問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,人民除被動接受攔停之自由限制外,應無主動告知年籍或出示證件之義務..若不致於有何侵害他人權利、妨害社會秩序之虞,也無非予即刻查明不可的具體理由,當得選擇停止查證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年度自字第151號 判決理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屬於間接意見?
間接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0/03/03
Lawsno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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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3-28 09:56:32 UTC
Aak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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