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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3月19日,警察對李永得的盤查是不當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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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警察職權行使法>第4條規定:「警察行使職權時,...並應告知事由。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,人民得拒絕之。」警方若僅以「在公共場所我們就有權盤查」等語跳針..民眾可以不理會這樣的舉動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王鼎棫
法律白話文運動 編輯、東吳大學、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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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7-03-20
自由時報評論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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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3-28 09:00:57 UTC
Aak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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