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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長可以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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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長不批准死刑的執行,案件雖然定讞,死刑犯卻依舊在監獄之中逍遙。這種作法明顯地是瀆職。《刑事訴訟法》固然規定死刑應經法務部長令准始得執行,這卻不是授權後者可以長年來不批准所有案件,致死刑形同不存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黃瑞明
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、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1-03-09
苦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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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26 07:11:54 UTC
西西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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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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