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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長可以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?

反對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61條,由法務部長令准後三日內,才能由檢察官指揮執行。此令准是否代表法務部長有實質審查的權力?若是由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,可以來決定,甚至否定判決的既判力,則嚴重違反權力分立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吳景欽
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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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8-07-05
民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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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8-07-26 05:46:48 UTC
西西莉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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