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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長可以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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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不違法。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,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,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(反觀檢察官及監所,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)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0-03-10
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國內人權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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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26 04:26:46 UTC
西西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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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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