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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國家歌劇院不應該出租給廠商從事商業活動?

反對
行政法人應回歸到國表藝設置條例,場租辦法第四條這樣的規定並未排除「其他收益用途」。即使未觸法,歌劇院仍應以表演藝術為核心、以藝術工作者的使用為優先...場館的多元使用並不是不可行,國際上也不乏先例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朱宗慶
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7-01-15
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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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7-01-23 12:03:58 UTC
Jess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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