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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國家歌劇院不應該出租給廠商從事商業活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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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人應回歸到國表藝設置條例,場租辦法第四條這樣的規定並未排除「其他收益用途」。即使未觸法,歌劇院仍應以表演藝術為核心、以藝術工作者的使用為優先...場館的多元使用並不是不可行,國際上也不乏先例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朱宗慶
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7-01-15
中時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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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2017-01-23 12:03:58 UTC
Jessi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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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的截圖不符合規定
根本不是這篇文章
不完整
沒有議題主文
主文沒有全部擷取
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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