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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
反對
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的序言亦寫有「男女平等權利」,第16.2條則寫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,才能締結婚姻」難道該宣言第16.2條沒有指同性之間可締結「婚姻」,乃是違反序言?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李國能
法理學研究社成員、偽平權監察群組成員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7-03-17
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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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8-06-21 03:06:31 UTC
西西莉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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