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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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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的序言亦寫有「男女平等權利」,第16.2條則寫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,才能締結婚姻」難道該宣言第16.2條沒有指同性之間可締結「婚姻」,乃是違反序言?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李國能
法理學研究社成員、偽平權監察群組成員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7-03-17
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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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21 03:06:31 UTC
西西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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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議題主文
主文沒有全部擷取
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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