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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1月公民權修憲案之「年滿十八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」是合理的?

贊成
不下修被選舉權很不合理,如果滿18歲可以去選出一個理想的候選人,沒有理由說不能去參選,所以一併下修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都是最合宜的修正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賴品妤
民進黨立委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20-09-09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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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2-11-21 14:23:26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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