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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擴大國民政治參與,台灣投票年齡應該下修至18歲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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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歲在刑法上被視為完全責任能力人,有義務要上戰場,在公民投票中能為重要國家政策做出抉擇,沒有理由不讓他投票選舉理想候選人。在擁有相同義務與付出同時,18歲公民權不該是給予的恩賜,是早該歸還的世代平等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王婉諭
立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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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22-11-17
Yahoo奇摩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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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1-17 05:20:01 UTC
Sean1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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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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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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