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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1月公民權修憲案之「年滿十八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」是合理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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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十八歲被選舉權」的影響不同於「十八歲喝酒」,畢竟,屆齡就能喝酒,但有參選資格,可不確定當選。況且尚有「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」之規定得以緩衝。所以,部分學者上述論調,顯然過慮;也無須分案複決!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李基勝
公務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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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22-10-13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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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2-11-16 03:09:32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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