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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
反對
民法是以「男女兩性的婚姻結合為基礎」的,一旦修改民法972,不是只更動「準用」及「平等適用」這麼單純,就連美國要推動同性婚姻,都走了卅年,台灣豈有「一步到位」的條件? 文章來源:基督教論壇報 htt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柯建銘
立法委員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6-12-26
基督教論壇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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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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