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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1月公民權修憲案之「年滿十八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」是合理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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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修正案第一項還有後半段規定,即「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,年滿18歲者,亦有被選舉權。」...除非立法院未在相關選舉法令中規範「候選人的年齡」,18歲的年輕人才會在修憲後,取得被選舉權而成為候選人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張正修
前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、台灣社會科學研究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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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22-10-19
民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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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2-11-14 04:16:22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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