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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公立大學校長,只要教育部自行認定其違法就可不予聘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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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大學法第一條及第九條規定,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項,學校自治權行使範圍只是在「組織遴委會」,遴委會組成後的運作仍須依法行政,包括校長候選人是否具備一定資格,且教育部應作適法性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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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8-05-15
聯合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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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01 07:23:21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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