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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公立大學校長,只要教育部自行認定其違法就可不予聘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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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大學校長遴選,學校的自治權限行使範圍僅限於「組織遴委會」,但遴委會組成後的相關運作,必須受相關法令規範,而教育部有權作「適法性監督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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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8-05-26
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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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8-05-26 16:42:17 UTC
傻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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