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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3月19日,警察對李永得的盤查是不當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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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成為警察臨檢、盤查的依據,但同時還得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當中所羅列「可疑」的項目,警方才能發動盤查、臨檢,李永得「著夾腳拖、眼神飄移」,並沒有符合上述規定...「李永得有權利拒絕。」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陳又新
社民黨發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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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7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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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0-09-16 08:42:31 UTC
Conn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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