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一意見頁面

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
反對
此舉卻將帶來「性別中立化」的隱憂,恐引導日後的修法趨勢往這方向發展。....現在可以講「夫妻之道」,但修法後恐怕變成必須教導「配偶雙方相處之道」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原文連結

原文備份

人氣


登入後才能按讚
0

檢舉

登入後才可檢舉

檢舉數:0

上線時間/編者

2017-01-10 22:15:42 UTC
Jay

使 用 者 對 此 意 見 評 論

登入後方可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