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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應該把酒駕致死或累犯罪之最高刑度修正至死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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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者,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,容易發生有情輕法重的情形。此外,對於欠缺殺人故意的犯罪行為施以死刑,將違反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6條規定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、台北律師公會、台灣人權促進會、台灣永社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、冤獄平反協會、廢除死刑推動聯盟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9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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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8-21 09:37:30 UTC
西西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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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的截圖不符合規定
根本不是這篇文章
不完整
沒有議題主文
主文沒有全部擷取
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其他原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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