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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應該把酒駕致死或累犯罪之最高刑度修正至死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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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綜合一切情狀,足以證明酒駕肇事者對於其行為造成死亡、重傷或傷害之結果,有「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」之情形,即應依「殺人罪」或「傷害罪」論斷,也就是回歸到原本《刑法》271條的規範,並交由法官裁奪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周春米
民進黨立委
屬於間接意見?
間接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9/05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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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2019-08-21 09:31:00 UTC
西西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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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章的截圖不符合規定
根本不是這篇文章
不完整
沒有議題主文
主文沒有全部擷取
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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