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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應該把酒駕致死或累犯罪之最高刑度修正至死刑?

反對
倘綜合一切情狀,足以證明酒駕肇事者對於其行為造成死亡、重傷或傷害之結果,有「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」之情形,即應依「殺人罪」或「傷害罪」論斷,也就是回歸到原本《刑法》271條的規範,並交由法官裁奪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周春米
民進黨立委

屬於間接意見?

間接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9/05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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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9-08-21 09:31:00 UTC
西西莉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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