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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
贊成
有鑑於現行民法僅可保障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組成的婚姻關係,長期排除多元性別、性傾向、性 認同者締結婚姻。提案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,例如:「夫妻、男女、父母」改為「配偶、雙方、當事人、雙親」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許毓仁等 17 人
國民黨立委

屬於間接意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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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18-06-21 06:45:07 UTC
西西莉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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