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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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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鑑於現行民法僅可保障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組成的婚姻關係,長期排除多元性別、性傾向、性 認同者締結婚姻。提案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,例如:「夫妻、男女、父母」改為「配偶、雙方、當事人、雙親」。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許毓仁等 17 人
國民黨立委
屬於間接意見?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2016-11-02
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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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21 06:45:07 UTC
西西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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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本不是這篇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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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議題主文
主文沒有全部擷取
原始文章中沒有這段話
原始文章沒提到作者有講這段話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被編者局部改寫了
原始文章中提到的作者講的這段話,應該被歸於贊成/反對的另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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