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一意見頁面

民法第972條的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應把「男女」改成「雙方」?

反對
民法第972條並未違憲。《憲法》第7條寫的「無分男女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」不可被解說為「按《憲法》規定同性都是可締結『婚姻』」,因為如此解說是明顯有著邏輯謬誤的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李國能
法理學研究社成員、偽平權監察群組成員

屬於間接意見?

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17-03-17
蘋果日報

原文連結

原文備份

人氣


登入後才能按讚
0

檢舉

登入後才可檢舉

檢舉數:0

上線時間/編者

2018-06-21 03:04:18 UTC
西西莉雅

使 用 者 對 此 意 見 評 論

登入後方可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