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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1月公民權修憲案之「年滿十八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」是合理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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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本來就是一種檢視,假如人民認為一個候選人不夠格,「那就不要投給他」,但也許有其他人相信這個年輕人是天才兒童、有很多好點子,「不應該用法律直接剝奪人民的選擇的權利,不用代替選民做決定」。

誰的意見/當時頭銜

蘇彥圖
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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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言時間/刊載媒體

2022-11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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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線時間/編者

2022-11-22 02:40:04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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